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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3-07-19

市人民检察院

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1.严厉打击影响企业经营秩序刑事犯罪。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突出打击影响企业经营秩序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损害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加大涉企刑事诉讼“挂案”排查清理力度,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依法妥善办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严格落实《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对涉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案件,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综合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起诉、量刑建议等职能,切实做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


     3.做优涉民营经济社区矫正对象法律监督工作。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通过公开听证、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等方式,积极探索简化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申请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准程序和管理方式,切实方便企业办事。


    4.加强涉企民事检察监督。开辟涉民营企业民事案件绿色通道,监督审判机关快审、快判、快执,充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5.深化涉企行政检察监督。加强同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协作,践行“穿透式”监督理念,加大对涉民营企业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力度,推动涉民营企业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防止企业因行政争议陷入生产经营困境。


     6.强化公益诉讼助企工作。重点办理涉企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切实为企业经营发展营造优良外部环境。


     7.加大对涉案企业财产处置监督力度。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物情况及时进行监督纠正,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


     8.畅通民营企业司法救济渠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施“民营经济暖心工程”,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立企业维权“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的控告、申诉实行优先办理、专人负责、交办督办、告知反馈制度,着力畅通民营企业申诉渠道,切实为民营企业权利救济提供高效的检察服务。强化司法救助和司法赔偿工作,针对涉及民营经济个案情况实施“精细化”办理,保证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获得赔偿或救助,积极营造安商护商环境。


     9.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有效发挥吉林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中心作用,通过办理企业刑事合规案件,帮助涉案企业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预防、发现、处理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内部控制机制,实现司法修复,同时为相关行业合规经营提供样板和借鉴。


     10.强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刑事检察工作站作用,加大对信息技术、高端制造、新材料等重点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探索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持续提升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质效。


     11.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建立吉林高新技术产业检企服务中心,进一步完善检察办案保护创新创业容错机制,依法审慎办理涉科研经费案件,坚持批捕起诉涉科研骨干人员市检察院把关并报省检察院审批。


     12.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检企关系。探索建立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实行院领导每月公开接访民营企业制度,落实领导干部上门走访、回访等工作机制,依法提供便捷法律咨询服务。切实发挥市、县两级“检企联络站”作用,通过构建“检察长+”、联席会议、普法宣传、联合调研等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为域内民营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适时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企业代表走进检察机关,解读法律政策,助推招商、安商、稳商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大涉企案件公开听证力度,增强司法公信力。严格落实检察机关“三个规定”要求,规范检企交往行为,全面树立务实、为民、高效的检察形象。


     13.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典型案例广泛开展警示教育,提升民营企业防控法律风险能力。利用新闻媒体、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宣传平台,广泛宣传检察机关依法保护企业家创业发展的政策主张,着力释放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强烈信号。


来源:市人民检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