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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市税务局篇

发布日期:2023-07-21

市税务局

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01落实税费政策措施


     1.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2.降低民营企业运营和管理成本。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3.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省级主管部门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5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02落实税收服务措施


    4.减轻办税负担。积极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简并税费申报,推进财行税10税一体化纳税申报,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主税附加税申报表。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辅导企业充分知晓操作流程,确保受票纳税人能受票、受好票。


     5.提升服务质效。全面实行“一门”办税。深入推进“就近办”,提供“全国通办”“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业务,方便纳税人就近自主选择办税,节省办税时间。积极推广“非接触式”办税,引导纳税人、缴费人网上办、自助办、邮寄送等方式办税。持续推进办税“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行“最多跑一次”清单。推行“一窗通办”全程服务模式,同时开展延时服务和预约服务,便利纳税人。


     6.开展精准帮扶。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在“诉求响应更及时、智慧办理更便捷、分类服务更精细”方面推出便民服务措施强企惠企。联合工商联共同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让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企业。建立“优环境 稳增长”税商联动机制,通过举行座谈会等方式,与企业家代表定期互动交流,促进精准帮扶。


     7.优化执法方式。实施东北区域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充分发挥裁量基准制度对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引领作用,促进公平执法。落实“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为企业创造宽松发展环境。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积极实行“无风险不选案,无问题不进户”,促进纳税遵从。


     8.推进信用建设。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营造重诺守信的税收诚信环境,开展“银税互动”,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来源: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