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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13-03-27
目录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2.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吉发【2013】5号)?
3. 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吉市发【2013】2号)
4.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5.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6.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7.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 【2011】110号)?
8.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2】22号)
9.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
10.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2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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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小型微 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出台 了一系列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仍很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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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增强做好小型微型企业工作的信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高度重视,增强信心,加大支持力度 ,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作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要科学分析,正确把握,积极研究采取更有针对性 的政策措施,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振信心,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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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 税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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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 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 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 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 收制度。?
 
(三)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2012年将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 元,以后逐年增加。专项资金要体现政策导向,增强针对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资金使用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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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 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亿元。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 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鼓励向基金捐赠资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 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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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 ,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 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 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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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 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 性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收 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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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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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落 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 率。商业银行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主 确定贷款利率,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型微型企业可优先予以支持。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落实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 率的容忍度。进一步研究完善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有关规定,简化呆账核销程序,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 债。支持商业银行开发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统计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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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 制。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到中西部设立村镇银行。强化小金融机构主要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引 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县域和乡镇延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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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拓宽融资渠道。搭建方便快捷的 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发挥债券市场对微观主体的资金支持作用。加快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步伐,为尚不符合上市条件 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服务。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完善创 业投资扶持机制,支持初创型和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鼓 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加快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为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创 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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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 营业税政策,加大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引导外资设立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利 用外资设立担保公司试点工作。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改善信用保险服务,定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扩大服务覆盖面。推动建立担保机构与银 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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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 资服务。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 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以及大型企业变相转贷现象,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研究制定防止大企 业长期拖欠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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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一步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
 
(十 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扩大安排用于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小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各地也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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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提升小型微型企 业创新能力。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实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标准制定。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小型微型企业转移扩散技术创新成果。支持在小型微型企业集聚的区域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平台,集中优势科技资源,为 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服务。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向小型微型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重点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和市 场开拓的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信息技术企业、通信运营商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化应用平台。加快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小型微型企业的推广应用,鼓励各类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市场 和研究院所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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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以培 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加强宣传和培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推进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试点,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专利辅导、专利代理、专利预警等服务。加大 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创新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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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文化产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加快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充分利用国家科技资源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鼓励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培育和支持300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辅导,鼓励 创办小企业,努力扩大社会就业。积极发展各类科技孵化器,到2015年,在孵企业规模达到10万家以上。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推动产业升级,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和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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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切实拓宽民间投资领域。要尽快出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促进民间投资便利化、规范化,鼓励 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进入教育、社会福利、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商贸流通等领域。各类政府性资金要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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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 地、产业政策等手段,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获得新的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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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大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的力度?
 
(十八)创新营销和商业模式。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 域。研究创新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办展机制,促进在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等方面取得突破。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加强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和内外贸结合。建 设集中采购分销平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联合采购、集中配送,降低采购成本。引导小型微型企业采取抱团方式“走出去”。培育商贸企业集聚区,发展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推广连 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出口产品标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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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改善通关服务。推进分类通关改革,积极研究为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验放、集中申报、24小时预约通关和不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等便利通关措施。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扩大进出口企业享 受预归类、预审价、原产地预确定等措施的范围,提高企业通关效率,降低物流通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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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进一步落实好促进小型 微型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便利化相关措施,允许联网企业“多次内销、一次申报”,并可在内销当月内集中办理内销申报手续,缩短企业办理时间。?
 
(二十一)开展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作为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将集成电路产业链中的设计、芯片制造、 封装测试企业等全部纳入保税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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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切实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二) 支持管理创新。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重点帮助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推广和标杆示范活动。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 开展培训和会计代理服务。建立小型微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制度,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和志愿者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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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提高 质量管理水平。落实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质量承诺活动。督促和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 证等准入管理,不断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进口国标准。加强品牌建设指导,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创建自主品牌。鼓励制定先进企 业联盟标准,带动小型微型企业提升质量保证能力和专业化协作配套水平。充分发挥国家质检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的辐射支撑作用,加快质量检验检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十四)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与服务,拓宽企业用工渠道。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素质提升工程,以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每年培训50万名经营管理人员和创业者。指导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参与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 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要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围绕《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完善小型微型企 业职工社会保障政策。?
 
(二十五)制定和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 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并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改善企业人力资源结构,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切实落实已出台的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 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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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二十六)统筹安排产业集群发展用地。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地方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经济技 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 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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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改善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环境。建立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发挥龙头骨干企业 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上下游企业分工协作、品牌建设和专业市场发展,促进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以培育农村二、三产业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试 点建设工作。支持能源供应、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节能管理和“三废”集中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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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
 
(二十八)大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个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认定50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 务示范平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支持各省(区、市)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激励机 制,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增强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 提供质优价惠的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行业自律和组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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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加强指导协调和统计监测。充分发挥国务 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作用,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政策评估,将小型微型企业有关工作列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范围 。统计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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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区、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意见的具体贯彻落实办法,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创造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国务院?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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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吉发 〔2013〕5
 
    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是推动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是 吉林经济的重要支撑,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对富民强省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推动我省民营经济快发展、大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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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 求与发展目标?
 
1.总体要求。按照“扩大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增加效益、富民强省”的发展要求,全面实施“全民创业、招商引资、素 质提升、集群发展、市场培育”等五大工程,着力做大总量、做优结构、做强龙头、做精产品、做长链条,不断增强民营经济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为吉林振兴提供强大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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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展目标。―――到2017年,民营经济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万亿元、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1.3万亿元以上,分别比2012年翻一番以上,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重达 到65%以上。
――到2017年,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数量达到240万户以上,其中,民营企业29万户以上,分别比2012年增长1倍以上。?
――到2017年,民营 经济上缴税金达到15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7%以上,占全口径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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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宽准入领域和条件?
 
3.坚持“非禁即入”,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保障性住房等建筑业、金融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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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审批制为注册制,先照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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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允许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林权等作价出资,其出资 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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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经有利害关系的行为相对人同意,可将住宅用于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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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在不重名前提下可使用原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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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全民创业
 
8.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方式下领办创办企业。党政机关人员经批准,可以脱岗进行为期不超过两年的创业培训,培训期间 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根据本人意愿,两年内可以回原单位工作,原则上按原职务级别安排工作。超过两年的要办理相关辞职手续。辞去公职的,辞职前工作年 限,视为社会保障缴费已缴年限。事业单位人员经批准,可以脱岗进行为期不超过三年的创业培训,培训期间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并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 用,允许三年内回原单位工作,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待遇。超过三年的要办理辞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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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招商引进、在外吉林人返乡创办和省内新办的企 业,自投产或营业始,两年内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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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支持开发区、园区建设,鼓励发展特色主导产业集群和公共服务平台并给予专项资 金支持。支持各开发区、园区建设孵化楼、孵化车间、孵化厂房等小微企业孵化基地和民营企业创业园。对基地、园内新办企业,依据其对政府做出的贡献,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
 
11.鼓励各开发区、园区建立融资担保、研发及技术检测、人才培训等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发展条件。鼓励商会、协会 等社会团体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为全民创业发展服务。各级政府用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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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鼓励各级政府免费开展“创业者、小老板和 企业家”培训;开展大学生、退役士兵等拟创业者到符合其创业方向的企业进行为期一年的带薪创业实习试点,由实训企业或地方政府出资,工资标准不低于所在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对初级 创业者,地方政府可推荐优秀企业家受聘创业导师,自愿义务与创业者结对帮扶,传授创业经验,指导帮助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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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科技创新?
 
13.鼓励企业兼并国外先进科技型企业和聘用国外专家。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后,政府奖励并购资金和聘用费用的10%,由省和当地政府从专项资金中给 予补助。?
 
14.大力推进技术资源市场化。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开放实验室等专业技术服务资源,依据其对外服务收入对当地政府 做出的贡献,五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15.支持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和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对达到省级以上标准的,省级专项资金给予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要配 套支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各级政府要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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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鼓励职务发明的主持者和重要参与者 技术投资入股,可通过当地政府以奖励或预借资金的形式办理,其中预借入股的资金可以从入股分红中逐渐归还。对于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对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人员,当地政府 可依据其做出的贡献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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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培育开拓市场
 
17.支持大企业以本企业大宗物资采购和产品配套 为导向,以股份制等形式吸引和创办民营配套企业,当地政府参照配套企业每年为当地做出的贡献,安排资金对大企业予以奖励。?
18.各级政府采购、招标要积极面向民 营企业采购产品和服务,增加政府信息透明度,降低企业获取信息和参与招标的费用。?
 
19.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需求,鼓励兴办社区保安、交 通协管、食品药品安全生产问题发现、流动人口管理和养老服务等社会服务企业,让社会服务成为民营企业进入的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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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各级政府要支持企业 利用各种平台开拓市场,并对组织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和会议费补助;支持培育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总部大厦和楼宇经济等有形市场,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创建名 牌产品和商标,对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企业和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六、强化金融服务?
 
21.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对新上市的企业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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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发挥好各类投资基金的作用,特别是 运用好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基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对当地贡献较大的企业,由同级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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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 司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可放宽到50%,其中,注册资本超过5亿元的不受比例限制。支持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和挂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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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积极发展担保公司,支持拓宽应收账款质押等动产担保范围,鼓励降低担保费用,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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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引 导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贷款,对当年其年贷款余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地方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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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财政支持?
 
26.2013年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专项资金及发展基金规模达到10亿元。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也要相应建立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专项资金 及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兼并科技型企业、开放技术资源、开拓市场、人才培训、金融服务等方面。中小企业和 民营经济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参股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基金入股重组民营企业,滚动发展。各级政府性资金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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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对新办社会服务类民营企业,自创办之日起三年内,依据其对当地政府的贡献,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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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开发区、园区内工业企业土地出让金可先交50%,其余一至两年内分期交纳。开发区、园区要为进区的工业企业提供较为完备的基础设施配套,当配套设施不完备时,当地政府 要给予企业配套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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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提供税收优惠?
 
29.对经过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 征收所得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比例和方式在税前扣除。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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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税前计提担保赔偿准备 和未到期责任准备。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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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微型企 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 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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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在企业内部转让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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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对新办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始,两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基地,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贡 献较大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各级政府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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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改善发展环境
 
34.建立规范诚信服 务型政府。改革行政审批,下放审批权力。规范行政审批和执法行为。完善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清理和减少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承诺企业的条件,一定要履行;政 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一定要执行到位;前任政府履行的责任,后任政府要接续。各级政府要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和聘用中介机构对民营企业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对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及时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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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充分尊重民营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积极引导和促进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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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各级软环境办要设立公开电话,监督各级政府出台政策的实施,受理并解决企业合理合法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监察 软环境建设,严肃查处涉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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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强组织领导
 
37.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省突出发展民营经济 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参照省里做法成立领导小组。加强舆论宣传,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治理 环境、优化服务,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大讨论,形成尊重民营企业、支持民营企业、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浓厚氛围和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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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抓好绩效考核 评比工作。民营经济发展目标要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省直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绩效考核评比制度,并纳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班 子年度绩效管理。开展年度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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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建立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民营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及时掌握发展动态,切 实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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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深入实施“双覆盖双增强”工程,支持民营企业以单独或联合组建的方式建设党的基层组织 ,以党建带动群团组织建设,巩固扩大党在民营企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服务职工群众,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不断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企业发展竞争力。
 
     中共吉林市委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nbsp;  吉市发〔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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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在“三年看吉林 实现新跨越”中突出推进我市民营经济 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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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鼓励全民创业
 
1.放开市场准入领域。坚持“非禁即入”,进一步拓 宽民间投资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对民间资本投资项目,除国家和省规定须由市级办理的核准、备案手续外,一律下放到县(市)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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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初创企业实行“五个零”支持。即:“零首付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公司,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 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零前置审批”,除须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许可经营项目外,所有前置审批项目一律变为后置;“零收费办理”,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 事业性收费;“零社会负担”,免收一切中介服务和经营服务收费;“零收费担保”,由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重点初创科技型企业实行单户不超过50万元的免费贷款担保。申办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资本金限制,且不需要审验注册资本金;允许以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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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方式下领办创办企业。党政机关人员经批准,可以脱岗进行为期不超过2年的创业培训,培训 期间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根据本人意愿,2年内可以回原单位工作,原则上按原职务级别安排工作,超过2年的要办理相关辞职手续。辞去公职的,辞职前工作 年限,视为社会保障缴费已缴年限;事业单位人员经批准,可以脱岗进行为期不超过3年的创业培训,培训期间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并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障 费用,允许3年内回原单位工作,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待遇,超过3年的要办理辞职手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可以到企业兼职,开展“星期日工程师”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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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鼓励各类人员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及多项政策优惠;大中专毕业生 、转业退伍军人、登记失业下岗人员有创业需求的,政府补贴提供免费创业培训;返乡农民工和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的农村劳动力,享受城市居民创业同等政策,列入农民工创业项 目,按规定给予小额贷款贴息;对增加就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按上级标准予以一定额度补助。?
5.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创业,支持孵化器和创业基地建设。对经省级主管部 门认定的孵化器和创业基地,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孵化器”按在孵企业每户1000元/年、完成孵化企业每户5000元补助;对科技型企业首次转化的科研成果,当年实现销售 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20万元奖励。?
 
6.搭建中小企业与化工、冶金、汽车等大企业交流合作、延伸配套服务平台。培育和发展专业水 平高、延伸配套能力强、产品特色明显的中小企业聚集基地;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化工循环示范区分别建造3万平方米标准厂房用于新办创业企业,免收3年租赁费,免收费用由政府补 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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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扶持中小企业加快成长。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般纳税人,工商登记及相关前置许可事项均依变更手续办理,原 个体工商户已获得的荣誉,可由转型升级后企业沿用,可保留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和经营范围;对转型的工业企业补贴2―5万元、服务类企业补贴2―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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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加大“三上”企业(规上、限上、资上)的培育力度。对列入计划的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进入三上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对于成长性好的(地方级税收和销售收入同比增长 30%以上)的小企业实行贷款贴息,额度10―30万元。?
 
9.加强服务业聚集区、特色专业街和商品批发市场建设。积极培育集体品牌、集体商标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区域品牌;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允许将家庭住所、租赁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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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0.对新办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始,两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 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对未达到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自有且经营用的房屋和土地(不含出租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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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 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12.重奖税收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 。对当年上缴地方级税金总额前十名的企业(且同比保持增长)给予奖励,第一名100万元,第二名50万元,以后按5万元依次顺减;对纳税(地方级)在50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超过20%的 企业,对超过部分按5%给予奖励;两项奖励可兼得。
13.鼓励民营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和节能降耗项目给予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银行贷 款利息的50%或完成投资的2%,最多不超过300万元,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一企一议给予特殊扶持。
14.鼓励民营企业推进技术进步。对新产品规模化生产、单品产值超过 2000万的企业给予10―30万元奖励;由政府搭建平台,定期举办技术成果交流会,加快本地技术成果的转化,对成功申请发明专利的民营企业全额补助申请费用;对初次认定为国家、省企业 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15.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品牌建设。每年评选“市长质量奖”2―5户,给予每户奖励100万元;对初次 被认(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生活类消费品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初次被认(评)定为吉林省著名商标、吉林省名牌产品的生活类消费品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6.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地方级税收和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20%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年 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地方级税收和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30%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地方级税收和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50%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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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支持民营企业要围绕石化、汽车、冶金等主导产业进行协作配套,不断延伸产业链、提高本地企业配套率。鼓励大企业采用本地配套产品,对实 现配套额不低于2000万且当年配套额提高10%以上有贡献人员给予10―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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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业配套或其他资源招商引资、盘活资产。 按效果给予一次性奖励,额度为项目第一年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当年减亏50%以上企业在贷款贴息和技术改造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支持额度按同类科目上限执行。支持民营企业 到域外投资、并购企业,其投资收益纳入我市核算所形成的地方级税收按50%予以三年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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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对发展速度快(地方级税收和销售收入同比增长 20%以上)的企业实行贷款贴息,额度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对进入省、市百强的企业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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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每 年安排一定资金加强民营企业高管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家的战略管理能力、经营决策能力、市场运作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组织管理专家、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诊断,帮助民营 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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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大金融服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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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加大金融创新服务力度。各银行围绕抵押贷款、担保贷 款、保理贷款、核心企业产业链贷款、企业联保贷款、保兑仓贷款、票据贴现等,为中小企业提供针对性服务;支持各银行开发特色信贷产品为民营经济服务,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 增量给予奖励,年末贷款余额同比每增加1亿元给予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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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全面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发挥政府创业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带 动整合社会资金投向民营企业。每年确定200户重点企业和200个重点项目,建立由政府、企业、担保、银行共担的风险机制,利用各种金融资源对其融资需求给予专项解决。
 
23.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培育更多民营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大力发展创业投资、融资租赁、私募融资,发挥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的作用;稳 步扩大民营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促进产权流转交易;充分发挥民间资本作用,加快发展各类以服务小企业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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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财政综合运用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加快各类 担保公司的发展,落实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费税前扣除等项政策;鼓励担保机构实行联保、互保、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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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
 
25.清理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企业登记注册实行工商、质监、公安、国税、地税“一表制 ”审批;新办企业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复杂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市、县(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中小企业专门服务窗口,按 照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的要求,为企业提供全程服务。?
26.完善“两证一卡制”(《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交费登记卡》),禁止一切没有法律 法规依据的收费。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以资代劳;禁止对企业进行重复、多头检查和评比检查,严格落实涉企检查、收费、处罚申报备案制度(各类安全检查除外);进一步规范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未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的处罚裁量,一律按下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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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加强市场建设和市场开拓。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各类专业市场,对建设 总部大厦、楼宇经济等有形市场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有效发挥公共服务平台各项作用,对公共服务给予补助;帮助民营企业开拓市场,鼓励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对参加展会的企业给予补助 ;举办产需衔接活动,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优先面向本地民营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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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提高贡献突出民营企业家的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表彰 和奖励在民营经济发展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对每年纳税(地方级)前100名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赋予市级荣誉,并优先向国家、省级荣誉评选机构推荐;市交管部门设立特殊号段汽车牌照 ,颁发给贡献突出民营企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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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加强行业自律服务。支持发展各类以产品为纽带、以产业集群为基础、以自我服务为主
体的 专业协会;鼓励专业协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建立行业信息平台、加强行业技术交流、加强行业维权。
 
30.营造企业良好发展氛围。大力宣传党 和政府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完善企业权益保护机制,严肃查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和干扰企业合法经营的事件;支持民营 企业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服务企业发展和职工群众,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企业发展的竞争力。?
本意见中的各项补助和奖励资金按产业分别从市工业企业发展专 项资金和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申报补助和贴息类项目,县(市)财政按照市补助或贴息额度1∶1比例分担、区(开发区)按照1∶0.5比例分担,县(市)区、开发区要设立专项资金 ,做好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市直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其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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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 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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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 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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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 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 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nbsp;    财税[20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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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 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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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 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 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 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 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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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   财税[2011]105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 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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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